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文件
工信厅企业〔2013〕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管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的相关规定,主要对示范平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和公益性服务活动情况等进行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示范平台每年须进行一次自查,对示范平台认定以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情况;在畅通信息渠道、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作用的情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行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于次年1月25日前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工作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测评。抽查测评内容包括:示范平台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的情况、服务满意度等。抽查测评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进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示范平台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推动示范平台的能力建设。
三、具体要求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管理,健全服务规范,引导示范平台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服务质量保证制度、服务登记制度,服务评价制度,践行公益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满意度。已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要将示范平台纳入其中,完善服务功能,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和规范管理。
(二)建立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服务标准及评价指标,依据示范平台服务绩效,给予服务奖励或政策扶持,促进优质服务平台的发展,集聚更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服务。建立和完善示范平台服务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监督电话,接受企业投诉和社会监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平台的宣传,创造有利于示范平台发展的舆论氛围。组织示范平台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