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安市福建商会
英文 jian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福建籍在吉安市从事生产投资、商业贸易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闽籍有关人士自愿组成,并经吉安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团结并带领全体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福建籍来吉安兴办实体的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开展以商招商,为振兴吉安老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安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吉安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以“规范入会、民主办会、活动兴会、创新强会”的理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本章程把商会办成有福建特色的社会组织。商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商会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征求党支部的意见。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吉安市吉安南大道17号福建大厦28楼。
第二章 本会职能
第七条 为会员和在吉的闽籍乡友搭建联系交流平台,团结协作,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为赣闽两地的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福建与吉安经济社会加速发展。
第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树立会员的良好形象;为会员业务持续发展组织商务考察学习,开阔视野,借鉴经验,转变理念,促进发展。
第九条 通过商会网站、商会微信群等形式,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商会有关会议精神,宣传会员企业发展情况,报道会员成功经验。
第十条 密切联系会员,了解会员经营情况,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回馈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闽籍在吉安从事投资经营、商业贸易的人士及在吉安工作的有关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并经商会执委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
(六)符合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执委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批准会员入会及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提出申请,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终止其会籍。
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属自愿退会,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取消其会籍。
副会长以上退会需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方可退会。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国家法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监事会、荣誉职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会员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办法由执委会另行规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会长指定的执行会长主持,举行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位会员。
会员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由执委会制定,根据需要,可以推选特邀代表参加会员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荐办法由执委会制定。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表决方式:本会选举或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表决,以及本会其他事项的表决,均采取举手方式,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聘任和解聘担任商会荣誉职务的人员。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但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方可召开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执委会,由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按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领导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和解聘。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理事会闭会期间,执委会领导商会日常工作。执委会会议由会长或由委托执行会长召集,不定期举行。执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执委会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签发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各项政策及规定。
(二)承认商会章程,严格按商会规章制度办事。
(三)在吉安市注册投资创业,其企业有较大的规模,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吉安经济作出较大贡献。
(四)热爱家乡、热心商会事业,能团结闽籍乡亲,发扬民主,推行集体领导,集体承担责任,分享集体荣誉。
(五)积极协调联系政府有关部门,热心为会员办实事,排忧解难。
(六)关心和支持商会,愿为商会作奉献。
(七)秘书长为专职,从在吉闽籍人士中选任。
(八)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九)无违法乱纪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
(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副会长会(通称会长会)、常务副会长会(通称常务会长会)、执行会长会(通称执委会),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五)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主持换届工作,若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则由半数以上执行会长推举一人主持换届工作。
会长任期满一届经选举可连任。任期届满卸任后,为本会下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四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以财务监督、法律监督为核心,对商会理事会及领导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商会资产安全,降低商会的财务和运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执行机构秘书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会长会、执委会的决定,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会长会、执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等。
(三)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完成理事会及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名誉会长、顾问的选举和产生
名誉会长为历届卸任会长和对闽商发展发挥特殊作用的知名人士或闽籍企业家。
顾问为关心、支持本会工作,退休的副处以上闽籍干部。
以上任职由本会会员大会通过聘任。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福建大厦第27楼、28楼的所有资产(物业)所有权永久性归属于吉安市福建商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义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寄费、电话费、交通费等)。
(二)商会的对外接待事务活动经费。
(三)办公场所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及福利费等。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会长会、执委会以及商会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差旅费(工作人员到吉安市以外的区域出差所产生的车船费、住宿费、补贴等)。
(七)以商会名义的捐赠、捐助。
(八)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支出,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实行届费制,由常务会长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会费交纳标准和交纳办法,再经过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费收取标准与办法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
收取的会费和赞助费在银行设立存款账户,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或其他异地商会的标准,由执委会确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执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5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由吉安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吉安市福建商会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