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关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0号文”)和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发36号文精神,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工作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发36号文和国办发90号文要求,采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等形式,重点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再担保基金)设立与发展,积极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完善再担保机构的基本模式、担保与再担保运作机制以及再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要按照政府出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出资为主、规模较大、信用度较高、担保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或再担保基金,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级、风险分散、能力提升和行业整合等服务。不断完善并创新再担保的理念、产品和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和提高本地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规模与质量,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三、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各地要积极争取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资本金投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申报程序、评价与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扶持与导向功能,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担保服务。
四、继续落实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税务部门协调配合,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要求,做好担保机构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公示、推荐和监管等工作。在给予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的同时,要了解担保机构业务运营情况,实现动态监管,及时上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名单,以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功能。要及时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继续落实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项准备金提取及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五、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办发90号文要求,积极会同地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会同抵质押登记部门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为担保机构办理受保企业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登记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六、促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平等互利合作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引导和促进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据双方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收费区间,逐步建立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机制,携手防范和化解信贷与担保风险,共同促进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七、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产品与服务创新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除继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外,还要积极开展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探索实践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票据等中小企业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同时,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明确服务对象、确定担保项目、设置反担保措施等方面降低条件和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扩大业务范围,努力提高信用担保的能力和规模。要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特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实现担保业务的标准化和程序化。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规划,以明晰市场定位与发展方向,推动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按照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规范与管理力度,特别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假借“担保”之名,实则抽逃资本金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损害担保业声誉的非法行为,整合和净化中小企业担保市场,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发36号文和国办发90号文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职责,按照国办发90号文要求,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以全面掌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督促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扩大对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适时开展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统计监测等,组织开展绩效考评、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推进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对贯彻落实国发36号文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关键字: 关于 信用担保 体系 建设 工作 意见 |
文件分类: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文件类别: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法及相关政策 文件细类: 国家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