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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 吉府发〔2016〕10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
吉府发〔2016〕10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民间投资主力军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发挥民间投资的作用
  (一)重要意义。支持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重大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经济成长、推动发展升级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激发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投资主体多元、经济结构优化和质量效益提升,更好地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鼓励民间投资政策精神,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创新融资方式,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从而带动和促进社会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更好地发挥好民间投资的主力军作用,把我市打造成全省民间资本创新先行区,全力助推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建设。
  (三)基本原则。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原则,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途径;坚持“市场化、多元化”原则,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坚持“主动靠前、优化服务”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能。
  二、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门槛
  (四)全面消除民间投资准入显性和隐性门槛。打破阻碍民间投资的“隐形门”、“弹簧门”和“旋转门”,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三个清单”管理制度,清理和修订制约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废除各种不合理规定,全面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除国家明确规定投资主体为国有资本的外,其他一律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立准入门槛,并优先向民间资本开放。各地、各部门起草、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培育和维护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划平等的投资环境。
  (五)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改变政府投资理念,由政府直接投资向购买公共服务转变,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实行公共服务领域“国退民进”。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
  (六)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途径。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依法放开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条件。落实国家、省相关的政策措施,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的特点,积极探索通过产业基金、股权转换、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助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整合投资项目组合打包,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多元化发展。
  三、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发展
  (七)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开放共享工作机制,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吉泰走廊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脱贫攻坚等区域发展。吸引民间资本以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高铁经济新区、井冈山机场临空经济区、井冈山出口加工区、桐坪航空产业园等新增长极(点)建设。
  四、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
  (八)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招股等办法,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对城市轻轨(轨道交通)交通站点周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控股、参股、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地方负责的公路、航电枢纽、港口(码头)、内河航运、公共交通场站、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通用机场及通用航空产业园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资金用于滚动投资建设。
  (九)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常规水电站,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电站、风电、光伏发电、配电网工程和电动汽车充换点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逐步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工业园区余热发电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民间资本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建设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小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或参股建设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原油、成品油商业储备库、汽车加气、加油站等储能装置建设。
  (十)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大力推动民间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吉安市智慧城市建设。放宽准入条件,推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积极推动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电信运营及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三网融合”、“宽带中国”、通信普遍服务、信息惠民、云计算、物联网应用等领域。
  五、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一)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体育领域。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投资建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社会培训机构及公共实训基地。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到2020年,民间资本举办各类学校在校学生达到总量的25%以上。扩大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加快体育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各地调整、新增教育体育项目要优先考虑民间资本进入,涉及公共资源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
  (十二)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举办各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民营企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中医诊所、中医门诊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允许医疗机构医师按规定多点执业,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补偿政策。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总量的30%以上。
  (十三)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制度,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民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文化惠民工程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开发,挖掘文化旅游价值。
  (十四)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整合、盘活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兴办养(托)老服务机构;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实行“公建民营”。中央和地方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共同建设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保洁、维修、托幼、烹饪、月嫂等家政服务和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到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床位数达到总量的30%。
  六、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
  (十五)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国有投资适当退出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发展空间。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供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市政道路、路灯照明、城市综合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公园经营管理等领域。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环卫、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运营。
  (十六)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和管理。建立投资者合理回报的保障机制,积极推行面向社会的招标投标制度,使民间资本享受和国有企业同等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各类园区实施中小企业创业园和民营企业创新基地建设,带动民营企业入园聚集发展。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吸引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及棚户区改造,拓宽建设和运营资金渠道。民间资本建设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关土地、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
  七、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化建设
  (十八)支持和促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集团化发展。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并在政策指导、信息交流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着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吉安产业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奖励。
  (十九)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化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技术创新,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我市的酒业、烟叶、茶叶和食品加工业等传统产业。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吉安电子信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快LED智能照明、通讯终端、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线路板、触控显示、数字视听六大细分产业集群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积极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十)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引导现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体系,引导企业依法自主联合设立投资基金,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加快对接“中国制造2025”,通过融资租赁、技改贴息贷款、订单组织等手段,支持企业更新设备,推进企业制造装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加快产业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和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通过购买、特许经营、补偿贸易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参与重点领域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孵化器等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技改和新产品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吉水军民产业园的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八、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十一)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整合涉农资金,引进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独立私建、公助私建等方式发展精致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休闲农业,引领示范带动农民发展产业。各县(市、区)要加快主体培育和产业发展,引进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井冈蜜柚基地、花卉苗木基地、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基地建设,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示范园。
  (二十二)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市县政府应及时公告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投资规模、收益预期等基本信息,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允许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以特许经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科学研究与技术咨询、劳务服务。鼓励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交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代为运营管护。
  九、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参与服务业发展
  (二十三)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发展。落实旅游市场准入政策,促进各类旅游要素和市场向民间资本全面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三权分离”改革试点。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三山一江一城”旅游发展战略,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各类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湖泊等旅游资源以及其他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大力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的开发建设,建设和运营星级酒店、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餐饮、旅游节庆、旅游产品。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旅游研究、规划、设计和旅游教育、培训等旅游服务咨询机构。
  (二十四)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区域性仓储和配送中心,为工业消费品短途统一配送提供支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乡便利店以及社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生产资料流通集聚发展。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物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创造公平、规范的物流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二十五)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以及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时,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支持民间资本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领域,地方商业银行在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时,可安排一定的股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各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和从银行融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鼓励县(市、区)整合资源,吸引民间资本注入,组建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
  十、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
  (二十六) 支持和促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林地健康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二十七)支持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择优选择民间资本主体与合作模式,进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矿山修复与治理、土壤重金属整治、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领域。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请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地以市场为导向,支持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元方式,投入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为契机,推动循环经济投资的市场化改革,鼓励重点领域企业通过股权、债券、基金等方式,加快企业循环化改造,拉长循环经济产业链。
  十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间投资的配套政策
  (二十八)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设立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等各类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扶持力度。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教育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对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民间资本收益低于成本,或为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贴。
  (二十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以及国家、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相关税费优惠等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间资本举办的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项目按外商投资、工业园区、开发区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必须收取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民间资本投资节能减排、低碳、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等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加大税收奖励力度,对于新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前2年给予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三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通过奖励引导、监测落实等方式,推动银行业金融业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严格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坚决防止以各种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前景较好、产权清晰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审批手续,增加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适合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推动商业银行扩大服务中小企业业务。 县市区要继续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和设立新型金融机构。
  (三十一)实行扶持性的收费价格政策。严禁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省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对民间资本参与公用事业领域和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对民间投资参与非盈利性恶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使用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水、电、气等安装费的减半收取;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处理单价,并加快排污费改环境税改革试点工作。
  (三十二)多形式保障用地需求。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统一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以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对经省市调度的民间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积极争取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解决。积极探索建立跨县(市、区)耕地异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体制机制。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十二、推动涉及民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
  (三十三)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各地、各部门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引入民间资本。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筛选适用PPP模式的项目进行培育开发,每年集中力量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条件较为成熟、前期工作扎实的PPP示范项目。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民间资本合理有效投资回报和推出机制,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促进更多PPP项目落地。推动已发布的PPP项目与民间资本深入对接,加快落实。进一步做好PPP项目储备,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和省PPP项目库。
  (三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开展金融试点和创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以互利共赢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创建原中央苏区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吉安扶贫开发产业发展基金、井冈山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力推进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壮大,争取实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县域全覆盖。促进发展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银行、担保、再担保、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新融资服务链。
  (三十五)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上市及资产证券化方式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对拟上市企业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意见》进行帮扶和支持,按照上市进程跟进兑现奖励政策,推动具有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优秀民营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推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加。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拓宽民营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三十六)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鼓励民间资本以控股方式参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加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领域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十三、提高政府服务民间投资水平
  (三十七)加强政策信息引导。加快投资信息平台建设,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公布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信息,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领域和项目,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避免盲目投资。尤其是对政府投资的项目,首先征求民间资本参与意愿,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三十八)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扎实开展“全市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积极落实“省80条”政策、市“26条”措施。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和中介服务环节,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凡收费标准仅有上限规定的,一律按不超过上限标准的50%征收。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施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支持“回归家园、奉献家乡”,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在外吉商信息库,建立政府领导定期走访制度,吸引在外吉商回乡投资。加大企业帮扶,在继续落实去年帮扶和发展实体企业“两个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开展“千组帮千企专项行动”。
  (三十九)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并联核准,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施企业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推进政府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支持和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发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把支持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保障措施,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工作。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总结推广政府管理服务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民间投资好的案例,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我市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实现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