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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安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吉安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吉安市委文件

吉发〔2015〕3号

中共吉安市委
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吉安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4年12月31日中共吉安市委三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市委三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法治吉安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围绕“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吉安建设,对于指导和保障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多年来,我市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执法司法水平逐步提升,社会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法治建设在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这些方面的问题,影响社会公正、社会诚信、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妨碍我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党的建设事业发展,应下大力气解决。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中央、省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秉承改革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吉安建设。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部署要求,牢牢把握和大力实施“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着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为促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在市委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市,开展法治吉安建设;坚持以人为本,践行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持法律至上,遵守宪法法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司法,依法规范公民行为;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重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和道德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坚持公平正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坚持问题导向,直面问题、破解难题,总结运用法治实践成功经验,探索创新法治建设吉安特色;坚持服务大局,把法治建设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用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用发展成果促进法治吉安建设。
      3.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法治吉安建设各项任务,到2020年,实现“一个基本形成、五个明显提升”的目标。
一个基本形成: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方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治吉安建设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依法治市长效机制。
      五个明显提升:
      ——全社会尊法守法意识明显提升。法治权威牢固树立,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社会公众学法、守法、用法成为自觉行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基本形成。
      ——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行政决策、执法、监督、问责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执法司法社会公信力明显提升。先进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权威充分彰显,公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得到社会普遍认可,政法机关群众满意度保持全省前列。
      ——社会公众文明诚信度明显提升。实现诚信建设制度化、诚信体系系统化,讲文明、守诚信成为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认同和遵守的道德及准则。
      ——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社会矛盾化解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基层民主自治和社会服务管理良性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公众安全感保持全省前列。
      二、保障社会公正
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体系内,有序推进立法,全面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有序推进地方立法
      4.建立健全立法体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在中央界定的立法权限和范围内,有序推进立法工作,夯实法治基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执行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发挥市人大在地方立法的主导作用,设立相关立法机构。建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参与机制。落实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专职常委名额。建立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加强立法听证,依法、科学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5.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落实行政纠错问责制。按照职责法定、简政放权的原则,依法科学界定各级政府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依法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动市政府及其部门下放审批权、执法权、办事权,加强下放权限承接工作指导。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全面梳理行政职权,形成审批事项清单、办事事项清单、审批前置条件清单、行政执法清单,并依法向全社会公布。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造价控制和过程拨付等环节全程纳入监管,实行结果和过程“双线审计”。
      6.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依法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探索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模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决策违法责任倒查机制。
      7.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理顺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行政执法力量。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监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综合执法。推进执法重心下沉,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执法责任制,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跨区域或重大复杂的执法活动和对基层执法的指导监督。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积极探索推进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综合执法。
      8.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推进文明执法,严禁野蛮、粗暴执法。
      9.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及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征地拆迁、招投标、价格和收费等信息的公开。行政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均在法定范围内采取法定方式公示决策内容,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列席旁听决策会议。全面建立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服务、网上监督工作机制。
      10.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评价体系。制定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标准,明确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确立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评价指标,建立政府内部评价、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全面促进司法公正
      11.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江西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
      12.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工作机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依法惩治力度。落实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相衔接的具体规定,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健全审级制度,明晰各审级功能定位,确保审级独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执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13.完善严格公正司法机制。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非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案件合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和保护保障制度。依法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全面实行量刑规范化。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机制。
      14.完善错案预防、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法院庭审和检察、公安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证据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依法保障人权尤其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利,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错案纠正机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15.完善司法公开机制。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市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统一上网公开。健全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推进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工作。健全公安机关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办案依据、流程、时限、进度、结果。建立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
      16.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层群众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健全人民陪审员信息库,扩大随机抽选范围。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四)加强法律实施监督
      17.强化人大监督。严格落实人大监督法,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检查相关案件。健全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民情民生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管理重要事项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一府两院”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撤销或纠正。加强人大对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和政府投资、生态环境保护、民生问题、司法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组织开展专题询问、专项质询、民主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凡满意度过低的,责成有关方面整改。
      18.强化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过多种民主协商形式,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政协组织坚持每年对一至两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每年选取适当法治相关提案、意见建议进行协商,“一府两院”应认真研究,切实推动改进工作。
      19.强化行政监督。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复议审理权。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强制、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建立统一受理、统一转办、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行政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20.强化司法监督。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健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检察建议、检察抗诉等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1.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保障公民依法履行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22.强化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涉法案件、事件的报道,防止利用舆论影响和干扰公正执法司法。
      三、促进社会诚信
健全完善社会诚信创建体系,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和个人诚实守信,使守法诚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3.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决策诚信实施机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依法依规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24.建立公民、组织诚信体系。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守法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以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市公民和组织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完善企业守法信用记录制度,把企业守法信用信息采集融入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各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守法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公民职业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类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在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荣誉授予中推广使用公民职业守法信用报告。加快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逐步整合金融、工商、税务、统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招标投标、电子商务、检验检测、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信用信息数据资源,促进全市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组建“诚信吉安”网站,推行信用信息网上“一站式”查询服务。
      25.建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制定全市公民和组织守法诚信褒奖办法,完善行业部门守法诚信褒奖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建立守法诚信“红名单”制度,对纳入“红名单”守法诚信企业及个人开辟金融、商业、政府采购和社会服务绿色通道,给予优待。制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违法失信惩戒办法,运用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违法失信行为公开和联动惩戒机制。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禁入、退出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府扶持政策享受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在建设项目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及物业管理招标中,企业的诚信记录列入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依法向社会开放失信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对违规失信会员实行惩戒。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行业通报、媒体曝光,依法追究责任。支持和鼓励对违法失信行为的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
      26.强化全民诚信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弘扬庐陵文化、井冈山精神、吉安城市精神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广泛开展“诚信示范单位、企业、商家”“星级文明信用户”等诚信创建活动,抓好“消费者权益日”“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诚实做人、诚信做事”教育,引领全社会诚实守信良好风尚。
      四、维护社会秩序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治安,化解社会矛盾,开展社会治理,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27.依法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出台实施前的刚性要求。健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强化重大矛盾隐患排查报告、预警研判、调处化解、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全面提升群体性事件预防能力和依法处置水平。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沟通协商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主张权益。
      28.依法规范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平台。规范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来访接待和矛盾纠纷调处联合中心,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平台。规范建设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和村(居)“群众说事室”。规范建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食品安全、山林土地等权属纠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事故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依法作出的调解协议,应当事双方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司法确认。健全仲裁机构,完善仲裁制度,扩大仲裁覆盖面,增强仲裁既判力。积极探索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总结推广基层调解特色经验。
      29.依法开展信访维稳工作。依法规范信访工作,强化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初信初访有权受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引导、交办和回复,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信访诉求。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对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初信初访事项而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的,实行责任查究。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一律由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受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以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健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信访疑难案件第三方评查、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听证制度。建立信访终结报批审核机制。改进信访工作考核机制,将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情况、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情况,作为信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稳定突出问题,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依法处理“以闹取利”违法犯罪行为,对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以重复非正常越级上访为敲诈手段,或利用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组织群体闹事、制造影响稳定事端、严重妨碍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坚决纠正突破法律框架“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错误做法,坚决回绝非法诉求,杜绝任何法外利益。
      30.依法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加大对抢劫抢夺盗窃、涉黑涉恶涉拐涉枪、涉黄涉赌涉毒、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邪教组织活动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依法重点整治社会治安混乱地区和场所,改善治安状况,提升公众安全感。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天网”和“地网”工程建设,着力整合各类视频监控资源,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多层级治安防控网。加强专职治安巡防工作,提高科学管理和保障水平。广泛建立群众性义务巡防“红袖标”队伍,发动党员干部、治安志愿者、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快“吉泰走廊”平安示范带建设,辐射带动平安吉安建设深入开展。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查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依法规范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31.依法加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依法管理。支持城乡社区居民服务、公益慈善、环境保护等服务型、公益型、互助型社会组织建设。加强“政社联动”,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制度,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渠道。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32.依法加强信息网络管理。坚持和完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和落实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网吧及用户管理,严格实行网络服务器申请、网站开办资格认证、风险抵押金制度。推动落实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手机用户入网实名制及微博、微信注册实名制等制度。加强网络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网络监控,建立不良信息网络举报平台。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舆论引导和重大舆情应对处置机制。依法查处违规新闻网站、商业网站、手机报、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账号等。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五、树立社会法治信仰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社会环境。
      33.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普遍开展宪法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念,增强公民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保证宪法贯彻实施,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坚持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执行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促进全社会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34.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等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将法治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培训必修课程,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考评机制。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和个人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的述职考评机制。
      35.加强全社会普法教育。建立党政主导、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体制。落实专业法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促进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传活动。在“人文社区”和“美丽乡村”建设中融入法治元素,将普法宣传教育纳入创建内容。推广基层法治“民嘴讲堂”“普法夜校”“普法祠堂”建设。加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法培训计划和考试制度。强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编写吉安地方法治教育读本。加强法治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建立健全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制度,开展“模拟法庭”等现场普法活动。积极推动市、县、乡三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市级不良行为青少年专门法治教育管理学校。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司法权威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教育,促使公民自觉承担司法裁判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结果,履行司法裁判义务。
      36.积极营造法治氛围。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建设一批公共场所法治宣传长廊、法治文化体验馆、法治文化小区、法治主题公园和法治文化广场。鼓励创办法治网站、法治博客微博、法治手机报等新型法治文化传播载体。鼓励、引导各级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加强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宣传、展演和展示工作。强化并落实新闻媒体公益性法治宣传社会责任,报刊、广播、电视、官方网站等开辟法治专栏,广泛宣传法治吉安建设成果和先进典型经验。建立法治吉安建设新闻发布制度。组织举办“法治论坛”“法治征文”和有地方特色的“法治人物”“法治新闻”评选活动,凝聚法治正能量,引领法治吉安新风尚。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健全完善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自治制度,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开展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基层法治机构规范化建设。
      37.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建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法律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重点打造市、县(市、区)城区集律师服务、123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人民调解等多功能的法律服务中心。整合法律服务力量,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方位的法律服务需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和推广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或聘请法学专家、学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积极引导村(居)等基层组织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鼓励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推进法治惠民工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将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健全司法救助机制,简化司法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中坚力量。推进法治吉安建设,必须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38.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政府法制队伍、法学研究队伍建设。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在具备司法任职资格人员中招考选录优秀人才担任公职律师,或安排到政府执法、法制部门。畅通立法、执法、司法、法制部门干部相互交流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交流渠道,建立健全挂职锻炼和轮岗交流制度。建立完善政法机关从基层遴选干警工作机制。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规范建立行政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人员执法执业档案,加强动态管理。严明执法司法纪律,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39.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将律师行业发展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强化律师执业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法律志愿者队伍。鼓励各类法律从业人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加入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40.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法治工作部门与高等院校人员互聘计划落实。建立政法部门法律人才到井冈山大学和市、县(市、区)委党校担任客座讲师制度,择优选派各院校法学专业人员到基层政法单位挂职锻炼。加强吉安政法系统与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完善博士研究生挂职锻炼和政法干警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法治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法治智库建设,建立法治决策咨询制度。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支持市内高校建设法学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建立市、县两级法学会专职机构,发挥法学会和高等院校等法学研究主阵地作用,组织开展法学和重大法治理论课题研究,为法治吉安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法治吉安建设的最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各项工作部署落地生根,不断取得法治吉安建设新成效。
      41.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务必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党章》,遵守各项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依纪依法反对和纠正“四风”问题,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健全党内法规制定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严格落实党员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格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推进党务公开,落实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务信息发布等制度。
      42.始终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委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酝酿、提议、论证、研究、审议、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委在决策中统筹领导、协调各方的作用,善于领导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政协依法履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法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必须严格履行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本系统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职能。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抓落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职能作用。建立党委定期听取政法工作汇报制度,研究解决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开展政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健全重大事项向地方党委报告制度。
      43.建立健全法治吉安建设领导机制。成立由市委书记任组长的法治吉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吉安建设重大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个“综合协调组”和“立法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诚信建设、平安建设、宣教服务、队伍建设”7个专责小组。“综合协调组”设在市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专责小组和各部门单位认真履职,组织督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立法监督”专责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立法调研、实践和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司法等事宜。“依法行政”专责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任务。“公正司法”专责小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协调督促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诚信建设”专责小组由市文明委牵头,负责推进落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平安建设”专责小组由市综治委牵头,负责平安建设、基层社会治理和信访维稳工作。“宣教服务”专责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牵头,负责法治文化建设、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相关工作。“队伍建设”专责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法治人才培养、管理、使用等事宜。各地、各部门要相应建立配强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制,提供经费保障,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44.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法治吉安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规范、标准统一、便于操作的法治吉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评价法治建设工作机制。表彰奖励法治建设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条件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5.建立健全有序推进机制。把握法治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依权限、分阶段、按步骤推进落实法治吉安建设各项任务。属于中央、省委事权的,按照上级部署,坚决落实;属于地方事权的,积极主动推进落实。2015年至2020年,每年制定法治吉安建设工作要点。各专责小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具体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到2017年,法治吉安建设各项任务全面有序推进,依法治市取得阶段性成果。到2020年,法治吉安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各项事业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有效建立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法治吉安建设新格局。
      本《实施意见》未尽内容应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中央、省委关于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发